2005年8月3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五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公共汽车夹手指 受伤乘客获赔偿
孙慧丽 周海平

  刘先生坐公共汽车时不慎手指被夹伤,为此他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。日前,北京丰台法院认定双方都有责任,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刘先生4200余元。
    2004年10月23日7时30分许,刘先生乘坐的公交车进站时,因车内比较拥挤,刘先生在门口处未能站稳,他的右手扶在了车门上部的运行槽处。车门打开时,将刘先生的右手中指夹伤。刘先生后起诉到法院,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、误工费、精神损害赔偿等共8000余元。公交公司则认为,刘先生的手放在了不该放的地方才被夹伤,不同意赔偿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,应当保证乘客的安全,对运输过程中给乘客刘先生造成的伤害,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。